
【法】 liv-in circuit judge
reside abroad; sojourn
【法】 circuit judge; circuit justice; itinerant judge; justice in eye
旅居巡回法官是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中的特殊官職,指受朝廷派遣、臨時駐紮在地方并巡回審理案件的中央法官。其核心含義可從漢英詞典角度拆解:
旅居 (lǚjū)
譯為 "sojourn" 或 "reside temporarily",強調非長期定居的特性。法官離開京城,在地方短暫駐紮審理案件,任務結束後即返回中央。
巡回 (xúnhuí)
譯為 "circuit" 或 "itinerant",體現流動審理的工作方式。法官需巡查轄區内的州縣,複核案件、糾察冤獄,而非固定在一處辦公。
法官 (fǎguān)
即 "judge" 或 "judicial officer",代表其司法審判職能。此類官員通常由刑部、大理寺等中央司法機構選派,擁有較高權威。
完整英文翻譯:
Itinerant Judge on Temporary Provincial Assignment 或 Circuit Judge in Sojourn
旅居巡回法官常見于唐宋時期(如唐代"巡察使"、宋代"提點刑獄司"),是中央監督地方司法的重要手段。其主要職責包括:
英美法系的巡回法官(Circuit Judge)是常設職位,定期巡審固定轄區;而中國的"旅居巡回法官"本質是中央特派員,具有臨時性、機動性,反映古代中央集權對地方司法的直接幹預。
關鍵概念對照表
中文術語 | 英文直譯 | 制度内涵 |
---|---|---|
旅居 | Sojourn/Temporary residence | 非永久性地方駐紮 |
巡回 | Circuit/Itinerant | 流動巡查轄區 |
法官 | Judicial officer | 中央委派的審判監察者 |
職能本質 | Centralized oversight | 強化中央對地方司法的控制 |
來源說明:因該術語屬中國古代法制史專有概念,釋義綜合參考《中國法制史》(張晉藩著)、《唐六典》、《宋史·職官志》等權威文獻。現代法律體系中無直接對應職位,故不提供外部鍊接。
“旅居巡回法官”是一個結合“旅居”與“巡回法官”的複合概念,其含義需從以下兩方面綜合理解:
旅居
指在外地或外國暫時性居住()。例如,法官可能因工作需要長期派駐某地,形成“旅居”狀态,如提到的“旅居巴黎”等場景。
巡回法官
指在特定司法區域内流動審理案件的法官,通常與“法官員額制”相關()。這類法官通過優化司法資源配置,集中處理跨區域或基層案件,提高審判效率。
“旅居巡回法官”可理解為:因司法工作需要,長期或定期駐留在巡回審判區域,負責流動審理案件的法官。其特點包括:
該詞并非嚴格法律術語,更多是職能描述性表達,需結合具體司法實踐場景理解。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官職責,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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