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current jurisdiction
combine; equally
accumulate; deposit; exist; keep; live
adjudgement; adjudgment; judgement; justice; trial; try
【法】 hearing trial; hold court trial; sit in judgement; trying
book; membership; native place; record; roll
并存審判籍(concurrent jurisdiction)是民事訴訟中的專業術語,指同一案件因法定事由可由兩個或以上法院同時享有管轄權的情形。其核心在于賦予當事人選擇起訴法院的權利,同時避免管轄沖突。以下是具體解析:
并存審判籍指同一民事案件存在多個法定管轄連接點時,相關法院均有權審理該案。例如:
此概念源于訴訟法對管轄權的彈性設計,旨在便利當事人訴訟(《民事訴訟法》第35條)。
案件需同時符合多個法院的法定管轄标準,如不動産糾紛中,不動産所在地與被告住所地分屬不同轄區時形成管轄競合。
若案件屬于專屬管轄(如不動産确權訴訟),則排除并存審判籍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法解釋》第28條)。
在英美法系中,concurrent jurisdiction 指多個法院對同一案件共享管轄權的狀态,例如美國聯邦法院與州法院對跨州争議的并行管轄權(參見 Black's Law Dictionary 定義)。
權威依據: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35條(管轄選擇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8條(專屬管轄排除規則)。
“并存審判籍”并非标準法律術語,但結合“并存”與“審判”的基本含義可作如下解釋:
并存
指兩種或多種事物同時存在,例如新舊制度共同運行()。其核心是強調不同主體的共存關系,而非互相排斥()。
審判籍
法律術語中常見“審判管轄”,指法院對案件的審理權限。雖搜索結果未直接定義“審判籍”,但“審”字包含審查、訊問案件的含義(),可推測“審判籍”指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
綜合釋義
若将兩者組合,“并存審判籍”可能指同一案件存在多個有管轄權的法院(即管轄權競合)。例如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可選擇向多個符合條件的法院之一提起訴訟,此時管轄權處于“并存”狀态。
提示:該詞非常規用法,建議結合具體法律語境或參考《民事訴訟法》關于“共同管轄”的規定(如第35條)進一步确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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