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aveat
bale; cargo; goods; invoice; ware
【經】 articles of merchandise; bale; commodity; gear; good; goods
merchandise; wares
go-off
approximate; deportment; general
nay; no; non-; nope; not; without
【醫】 a-; non-; un-
exchange a purchase
"貨物出門概不退換"是商業交易中的常見條款,其核心含義是:一旦顧客購買商品并離開商家經營場所,商家原則上不再承擔退換貨責任。該條款對應的英文法律術語為"Caveat Emptor"(拉丁語,意為"買者自慎"),強調交易完成後風險轉移至買方。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分層解析:
字面含義
"貨物出門"指商品已交付顧客并離開商家控制範圍(如帶離店鋪);"概不退換"即"一律不接受退貨或更換"。
適用場景:傳統實體店交易(如古玩市場、二手交易)中,商家通過明示該條款免除售後責任。
法律性質
屬于免責聲明(Disclaimer),但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限制。中國《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若商品存在質量問題,消費者有權要求退換(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家單方聲明不能對抗法定責任。
詞源與定義
適用限制
英美法系中,該原則僅適用于:
現代消費者保護法(如美國《統一商法典》)已大幅限制其適用範圍(來源:Cornell Law School: Caveat Emptor)。
典型行業
權威文獻引用
"在傳統普通法下,'Caveat Emptor'原則要求買方自行判斷商品價值。但現代法律更強調誠信交易,商家需披露商品重大缺陷。"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即使存在該條款,以下情況仍可退換:
✅商品存在隱蔽性質量問題(如電子産品内部故障)
✅商家虛假宣傳或欺詐(如僞造商品成分)
✅法定冷靜期内(如網購7天無理由退貨)
依據: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來源:全國人大法律庫)。
"貨物出門概不退換"是商業慣例中的風險分配聲明,對應英文術語"Caveat Emptor"。其效力受限于消費者保護法規,商家不得以此免除法定質量擔保責任。交易中建議保留購物憑證,遇争議時可向消協投訴(參考:中國消費者協會)。
“貨物出門概不退換”是一個商業領域的常見表述,其含義和法律背景可結合以下要點解釋:
該表述字面指商品一旦售出離開商家場所,商家不再承擔退換責任。其核心是将交易風險轉移給買方,要求消費者在購買時自行确認商品質量。英文對應術語為"caveat emptor"(買者自慎),源自拉丁語法律原則。
消費者遇到此類聲明時,可注意:
提示:當前多數正規商家已不再使用此類絕對化聲明,建議優先選擇提供售後保障的渠道進行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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