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Hague rules on air warfare
《海牙空戰法規》(Hague Rules of Air Warfare)是國際人道法體系中關于空中作戰規則的重要曆史文件,其核心原則是通過限制戰争手段減少平民傷亡。該法規起源于1923年海牙國際法專家會議草案,雖未正式生效,但構成現代空戰法理基礎。
根據國際紅十字會數據庫記載,法規包含三項核心條款:
美國海軍戰争學院研究顯示,1945年《倫敦憲章》第6條關于戰争罪的定義參照了該法規原則。當代《日内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1977年)第51-56條關于空中作戰的禁令,實質繼承了海牙空戰法規的核心精神。
值得注意的是,聯合國國際法院在1996年核武器咨詢意見中,援引該法規确立的"區分原則"作為習慣國際法依據。目前北約作戰手冊(ATP-3.3.4.1)仍将該法規列為空中行動參考規範。
關于“海牙空戰法規”,需結合曆史背景和相關國際法文件進行解釋。這一概念可能涉及以下兩個層面的内容:
1922-1923年,法學家委員會在海牙起草了《空戰規則草案》(Rules of Aerial Warfare),這是國際社會首次系統規範空戰行為的嘗試。盡管該草案未正式生效,但為後續國際法提供了重要參考。其核心内容包括:
適用對象與分類
交戰權利限制
中立國與交戰國的義務
轟炸限制
1899年和1907年《海牙公約》主要規範陸戰與海戰規則,未直接涉及空戰。但其中“戰争法規類”條款(如限制作戰手段、保護戰俘等)被部分學者視為空戰法規的延伸依據。
需注意:1970年《海牙公約》(全稱《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約》)與空戰規則無關,其針對劫機行為。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查閱《空戰規則草案》原文或國際人道法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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