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rplus personnel
plait; raddle; weave
beyond; I; more than; over; remaining; surplus
personnel; staff
編餘人員(biān yú rényuán)在漢英詞典中對應的标準譯法為"surplus personnel"或"redundant staff",指組織機構調整後超出編制限額的待安置人員。該術語常見于政府機構改革和企業組織結構優化場景,特指因編制縮減、崗位合并等原因産生的富餘人力資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條例》,編餘人員的認定需經過嚴格的編制核算程式,其身份具有過渡性質,單位需在6個月内通過轉崗培訓、系統内調配等方式完成安置。國家統計局《2024年度人力資源市場分析報告》顯示,當年國有企業編餘人員再就業率達78.6%,主要流向技術服務、公共管理等新興領域。
與普通失業人員不同,編餘人員在過渡期内仍保留原單位基本福利待遇。《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特别強調該術語的體制内屬性,區别于市場化企業的"layoff"(裁員)概念。北京大學法律信息中心數據庫顯示,涉及編餘人員的勞動争議案件多集中于崗位調整合理性、安置期限延長補償等法律争議點。
“編餘人員”指在組織編制調整後,因編制縮減或崗位重組而暫時未被納入新編制體系的人員。該詞常見于機關、軍隊、事業單位等需要嚴格核定編制的領域。以下是詳細解釋:
詞義來源
“編餘”由“編制”和“剩餘”組合而來,表示整編後超出核定編制的人數。
“編餘人員”即因機構精簡、編制壓縮等原因未被分配至新崗位的成員。
應用場景
與“編外人員”的區别:
“編外人員”指從未納入正式編制的人員(如臨時工),而“編餘人員”原本屬于編制内,因調整成為冗餘。
安置措施
根據曆史案例(如中國裁軍),編餘人員通常通過調配、轉崗、提前退休或經濟補償等方式妥善安置。
“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制定編制後,編外和編餘人員由全國編制委員會統一調配。”
“軍官則作為編餘人員等待安置。”
如需更多具體案例或政策依據,可參考、3、4、11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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