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serve a decision
suspend; defer; postpone; put off; remit; reserve; wait
【經】 delay; put off
judge; sentence; adjudge; adjudicate; court decision; decree; doom; ruling
verdict
【經】 adjudication; findings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推遲判決”對應的英文表述為“postponement of judgment”或“adjournment of judgment”,指法院因特定法定事由暫緩作出最終裁決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包含三個層面:
該術語在不同法系中存在適用差異:大陸法系國家(如中國)更強調法定事由,而普通法系(如美國)側重當事人程式權利保障。實務中常見于證據鍊存疑、管轄權争議或社會影響重大等特殊情形。
推遲判決是指在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因特定原因導緻原定宣判時間延後的法律程式。以下是詳細解釋:
推遲判決是審判流程中的常規程式調整,目的是确保判決的準确性和公正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公訴案件一般應在受理後2個月内宣判,最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案件(如死刑、附帶民事訴訟等)經批準可延長至6個月,特殊情況需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如需了解具體案件的延期原因,可向審理法院咨詢程式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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