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fective
body; corporality; corporeity; health; soma; tabernacle
【建】 body
either; maybe; or; perhaps
【計】 OR
spirit; soul; energy; essence; genius; gist; inspirit; vigor
【醫】 anima; mens; mind; phren; phren-; phreno-; psych-; psyche; psycho-
thymo-
have; add; exist; possess
【法】 possession
blemish; bug; defect; drawback; flaw; limitation; objection; vice
【化】 imperfection
【醫】 defect; vitium
【經】 defective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在漢英詞典編纂視角下,“身體或精神有缺陷的人”指個體在生理結構、機能或心理、認知功能上存在醫學診斷的損傷或障礙,導緻其在參與社會活動時可能面臨限制。該表述需結合醫學、社會模式及文化語境進行精準對應:
身體缺陷(Physical Defect/Impairment)
指因先天、疾病或意外導緻的肢體、感官(如視覺、聽覺)、神經系統或内髒器官的結構或功能異常,影響行動、操作或感知能力。例如肢體缺失、癱瘓、失明、聾啞等。《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人體結構或功能上的不健全狀态”。
精神缺陷(Mental/Cognitive Impairment)
涵蓋智力發育障礙(如智力低下)、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認知功能障礙(如癡呆症)及神經發育差異(如自閉症譜系障礙)。《心理學大辭典》強調其表現為“認知、情感或行為功能的實質性損傷”。
Disabled Person
最廣泛使用的術語,體現“社會模式”理念:缺陷本身不構成障礙,障礙源于社會環境未提供充分支持(參考WHO《國際功能、殘疾和健康分類》)。英國平等法案(Equality Act 2010)明确定義為“具有實質性且長期損害日常能力的身體或精神損傷者”。
Person with Disabilities (PwD)
人本主義表述,強調“人先于缺陷”(People-First Language),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倡導此用法以消除歧視。
Handicapped
漸趨淘汰的詞彙,隱含“能力缺陷導緻社會不利”的消極暗示,現代英文文獻多建議避免使用(美國殘疾人協會ADA指南)。
Clinical Terminology
術語使用建議:當代中英雙語語境均倡導中性、尊重性表述,中文推薦“殘障人士”(融合醫學與社會視角),英文首選“disabled person”或“person with disability”,避免使用“殘廢”“瘋癫”等污名化詞彙。
“身體或精神有缺陷的人”指因身體或精神功能異常,導緻日常生活、工作或學習受限的個體。以下從兩方面詳細解釋:
定義:身體某部位的結構或功能異常,可能由先天因素、疾病或外傷導緻,表現為肢體殘缺、器官功能障礙等。例如視力障礙、聽力損失、肢體殘疾等。
範圍:涵蓋多個系統,如感官(色盲、耳聾)、神經系統(腦積水)、循環系統(先天性心髒病)、内分泌系統(糖尿病)等。輕度缺陷可能僅影響生活便利,重度則可能威脅生存能力。
定義:因先天或後天因素(如腦損傷、發育異常)導緻智力、情感或意志功能顯著低于正常水平,常伴隨社會適應困難。
表現:
身體或精神缺陷可能單獨存在,也可能并存。這類人群需社會理解與支持,建議:
注意:術語使用需避免歧視性,建議用“殘障人士”或“特殊需求群體”等更尊重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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