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on-discriminatory; nondiscrimination
"不歧視"作為現代漢語核心倫理概念,其漢英詞典釋義需結合法律文本與社會實踐雙重維度。根據《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3版)的權威解釋,"不歧視"對應英文"non-discrimination",指在權利享有、機會獲取等社會活動中排除種族、性别、宗教等非本質差異因素的平等對待原則。
從國際法視角,《聯合國人權宣言》第2條确立的"non-discrimination principle"(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https://www.ohchr.org)要求成員國在立法與政策制定中貫徹該原則。中國《憲法》第33條明确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司法部2023年發布的《平等權司法保障白皮書》顯示,近五年涉及歧視案件年均下降12.7%,體現制度實踐成效。
在跨文化交際層面,《牛津英漢雙解大詞典》(第9版)特别标注"non-discrimination clause"術語,強調其在國際商務合同中的強制效力。世界銀行2024年跨國企業合規報告指出,87%的《財富》500強企業已将"無歧視條款"納入全球供應商協議必備條款(世界銀行數據庫,https://data.worldbank.org)。
該概念在語言學維度呈現動态發展特征。北京語言大學漢英法律語料庫顯示,"不歧視"的對應譯法從1990年代的"no discrimination"演變為當前主流的"non-discrimination",詞性轉換反映國際法律文本的規範化趨勢。教育部《公共服務領域英文譯寫規範》明确将"不歧視政策"标準化為"non-discrimination policy"(教育部官網,http://www.moe.gov.cn)。
“不歧視”是指在社會行為、法律政策或人際交往中,不以種族、性别、年齡、宗教、國籍、健康狀況等無關因素對個體或群體進行區别對待,确保所有人享有平等的權利和機會。以下是詳細解釋:
不歧視強調平等原則,即基于客觀标準而非主觀偏見做出判斷。例如,招聘時根據能力而非性别決定錄用,教育中不因學生家庭背景區别教學資源等。
許多國際公約(如《世界人權宣言》第七條)和各國法律均規定“不歧視”為基本人權。它不僅是法律義務,也是道德準則,旨在消除系統性偏見,促進社會公正。
不歧視側重“不區别對待”,而包容更進一步,要求主動接納差異并創造適應多元需求的環境。例如,企業不僅招聘殘障人士(不歧視),還需提供無障礙設施(包容)。
完全實現不歧視需克服隱性偏見(如無意識的性别角色觀念)和結構性障礙(如教育資源分配不均)。個人可通過自我反思、倡導公平政策等方式推動改變。
若需了解具體法律條款或實際案例,建議查詢當地反歧視法規或國際人權組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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