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權英文解釋翻譯、人身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jus personarum; personal right; right over body
分詞翻譯:
人身的英語翻譯:
person
【法】 person
權的英語翻譯: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專業解析
人身權(Personal Rights / Rights of the Personality),在法學領域指與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人身不可分離、不具有直接財産内容、旨在保障主體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的民事權利的總稱。其核心在于保護主體作為“人”的固有屬性與基本價值。
一、人身權的定義與核心特征
- 人身專屬性:人身權與權利主體的人身緊密相連,不可轉讓、繼承或放棄(特殊情形如器官捐獻除外)。例如,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等均依附于特定主體存在。
- 非財産性:主要體現精神利益而非物質財富,如名譽權、隱私權保護的是社會評價與私人生活安甯。但人身權受侵害可能引發財産損害賠償(如醫療費、誤工費)。
- 法定性與普遍性:由法律直接規定,所有民事主體平等享有,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條明确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二、人身權的主要類型(依據《民法典》第四編)
-
人格權:
- 物質性人格權: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民法典》第1003-1005條),保障生理存在與機能完整。
- 精神性人格權:
- 姓名權/名稱權(第1012-1017條)
- 肖像權(第1018-1023條)
- 名譽權、榮譽權(第1024-1031條)
- 隱私權與個人信息保護(第1032-1039條)
- 一般人格權:人格尊嚴、人身自由(第109條),作為兜底性權利填補具體人格權保護空白。
-
身份權:基于特定身份關系産生的權利,如親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監護)、配偶權(夫妻間權利義務)。現代立法趨勢以“親屬關系中的權利義務”替代傳統身份權概念,強調平等保護(如《民法典》婚姻家庭編)。
三、法律保護與救濟途徑
人身權受侵害時,權利人可主張:
四、國際法視角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1948)第3條、第12條确立生命權、自由權與隱私權為基本人權;《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66)進一步細化保護标準,體現人身權的普世價值。
主要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施行)第四編“人格權”及第七編“侵權責任”
-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網絡擴展解釋
人身權是民法中與財産權相對稱的重要權利類型,其核心含義和構成可從以下四方面解析:
一、定義
人身權是指與民事主體人身不可分離、且不直接具有經濟内容的權利,又稱人身非財産權。它強調權利與人身主體的依附關系,如自然人的生命權、法人的名稱權等。
二、主要特征
- 人身專屬性:與主體不可分離,不得轉讓或繼承(如生命權不可轉移)
- 非財産性:不直接體現經濟利益,但可能間接産生財産關系(如肖像權被侵害可主張賠償)
- 絕對性與支配性:權利主體可自主支配,其他任何人負有不侵害義務
- 法定保護性:通過停止侵害、賠禮道歉等非財産方式為主進行救濟
三、分類體系
類型 |
具體權利(示例) |
特征說明 |
人格權 |
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等 |
與主體存在共始終的基礎性權利 |
身份權 |
配偶權、親權、榮譽權、知識産權身份權等 |
基于特定身份關系産生的權利 |
四、法律保護
根據《民法典》第110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等9項人格權,法人享有名稱權等3項權利。救濟方式包括:
- 非財産救濟:停止侵害、恢複名譽等
- 財産救濟:賠償損失(適用于造成實際損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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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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