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llision due to vis major
不可抗力的碰撞(Force Majeure Collision) 指因無法預見、無法避免且無法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戰争等)導緻的意外撞擊事件。該術語在漢英法律及保險語境中具有特定含義: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指合同履行中因超出當事人控制範圍的極端外部事件(如地震、洪水、暴動或政府行為)導緻的履約障礙。其法律要件包括: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0條;《元照英美法詞典》Force Majeure條款。
碰撞(Collision)
在運輸法及保險條款中,特指交通工具(船舶、車輛、航空器等)之間的意外物理接觸,通常涉及責任劃分與損失賠償。
來源:《海商法》第167條;國際保險條款(ICC)除外責任條款。
術語 | 不可抗力的碰撞 | 一般意外碰撞 |
---|---|---|
原因 | 自然災害、戰争等外力主導 | 操作失誤、設備故障等人為因素 |
責任認定 | 通常免責 | 按過錯比例劃分責任 |
保險覆蓋 | 需特殊約定 | 一般包含在标準責任險範圍内 |
注:本文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及權威判例撰寫,旨在提供術語的規範性解釋,具體案件需結合事實與司法裁量。
根據我國法律及相關解釋,“不可抗力的碰撞”指因不可抗力因素導緻的船舶碰撞事件,在此情形下各方互不承擔賠償責任。具體解釋如下:
一、不可抗力的定義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
二、法律依據 根據《海商法》第167條,若碰撞由不可抗力導緻,且各方均無過失,則互不承擔賠償責任。這與《民法典》第180條關于不可抗力免責的原則一緻。
三、適用條件 需同時滿足三個要件:
四、與意外事故的區别 意外事故雖也屬無過失情形,但強調船方已盡到“通常謹慎義務”仍無法避免(如突發的機械故障),而不可抗力更強調外部不可控的客觀因素。
示例:兩船在航行中突遇超強台風,雖已采取标準避風措施仍發生碰撞,即屬不可抗力導緻的碰撞,雙方均無需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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