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dgement by default; trial by default
缺席審判(Trial by Default / Default Judgment)是法律程式中的特定審判形式,指在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時,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的制度。其核心特征在于一方當事人(通常為被告)未參與庭審,但法院仍基于現有證據和法律規定作出裁決。以下從法律内涵與適用情形分述:
缺席審判需以合法傳喚為前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7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缺席判決。此規定保障了程式的合法性,避免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敗訴方需依法履行義務。若被告對判決不服,可通過上訴或再審程式尋求救濟,但不得以"未參與庭審"為由直接否定判決有效性。
主要適用于被告無故缺席(如逃避送達、拒收傳票)或中途退庭。例如在債務糾紛中,若被告故意回避庭審,法院可依據原告提供的借據、轉賬記錄等證據作出裁判。
在貪污賄賂、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等案件中,若犯罪嫌疑人潛逃境外且超過一年未歸案,經最高檢核準,法院可啟動缺席審判程式(《刑事訴訟法》第291條)。此類程式兼具追贓與司法威懾功能。
強調因被告未應訴(default)導緻的審判程式,常見于英美法系。如《元照英美法詞典》界定為:"被告未出庭或未答辯時,法院依原告請求作出的判決"。
側重判決結果本身,指因一方缺席而産生的生效裁決。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55條規定,此判決需經申請且證明被告确未應訴。
權威參考來源
缺席審判是指在當事人(通常為被告人/被告)未出庭的情況下,法院依法進行的審判程式。以下從定義、法律依據、適用情形和程式特點等方面分述:
缺席審判分為刑事 和民事 兩類:
刑事缺席審判
指在貪污賄賂、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特定案件中,被告人因在境外或患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時,法院依法進行的審判。此類審判需嚴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等規定,且啟動權由檢察機關掌握。
民事缺席審判
指一方當事人(通常為被告)經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根據現有證據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例如,被告收到傳票後不應訴,或法院通過公告送達後仍無法聯繫到被告。
刑事領域
民事領域
類型 | 具體情形 |
---|---|
刑事缺席審判 | ①被告人在境外且案件涉及貪污賄賂、國家安全等;②被告人患嚴重疾病中止審理超6個月仍無法出庭;③被告人死亡但需确認無罪等。 |
民事缺席審判 | ①被告拒收傳票或不應訴;②法院通過公告送達(滿60日)後被告仍未出庭。 |
權利保障
法律效力
救濟途徑
該程式旨在平衡司法效率與公正:
需注意:刑事缺席審判適用範圍嚴格受限,民事案件則需确保傳票合法送達,以保障程式正當性。
表面增強拉曼光譜學尺側的除纖顫器燈頭全套電子碰撞多路報文傳遞副生小指公開文字诽謗關鍵檢測罐頭裝填機海克通氏現象海運洪促脈環形計數器價目單定價堿式硬脂酸鋁金精三羧酸鹽理科模拟濾波器女創立者歐蓮素氣凍燃料成份的結晶乳突上窩視網膜不對應首先發明者受制于太瓦特特許過程段痛性肌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