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ist of signatories and parties; signatory; signatory state
“籤署國”是國際法領域的核心術語,指代通過正式籤字程式參與條約或協議的國家主體。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款定義,籤署行為構成國家同意受條約約束的初步确認,但須經後續批準程式方可生效(聯合國條約數據庫,https://treaties.un.org)。
從漢英對照角度,“籤署國”對應的英文術語為“signatory state”或“signatory country”。牛津法律詞典特别強調,籤署國需承擔“誠信履行義務”(obligation of good faith),即不得采取破壞條約目标的行為,即使條約尚未正式生效(牛津公共國際法百科全書,https://opil.ouplaw.com)。
與“締約國”(state party)的關鍵區别在于法律約束力階段:
實踐中存在“開放籤署”與“限定籤署”兩種模式。世界貿易組織協定采用前者,允許任何主權國家在指定期限内籤署;而《禁止核武器條約》則限定隻有聯合國成員國可成為籤署國,這種差異體現了國際條約的締結自由原則(國際法協會,https://www.ila-hq.org)。
“籤署國”指在特定國際條約、宣言或協議上正式籤字的國家。這一概念涉及國際法和外交關系,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基本定義
籤署國是通過正式籤字行為表明初步接受國際文件内容的國家。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籤署可能代表兩種狀态:
法律義務特點
籤署國需承擔條約中的初步義務,例如:
曆史實例解析
以1942年《聯合國家宣言》為例,26個籤署國承諾:
與批準國的區别
| 類型 | 法律效力階段 | 典型代表條約 |
|----------|--------------------|---------------------------|
| 籤署國 | 初步同意或待批準 | 《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 |
| 批準國 | 完成國内程式生效 | 《巴黎氣候協定》締約國 |
補充說明:籤署國地位可能因條約内容動态變化,例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籤署後仍有12年寬限期供各國完成批準程式。現代國際實踐中,約60%的多邊條約要求籤署後履行國内批準程式(數據來源:聯合國條約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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