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 disabled text
invalidation; lapse
【計】 out-of-order
【化】 abatement; fail(ure); out of service; out-of-run
【醫】 inactivation
【經】 cease to have effect; lapse
characters; language; letter; writing
【計】 literal
在漢英詞典及法律術語範疇中,“失效文字”指因時間推移、條款修訂或法律變更等原因失去效力的書面表述。其核心含義包含兩方面:一是文本本身已不具備法律約束力或實際指導作用,二是該失效狀态需經權威機構正式認定。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對相關術語的界定,該概念對應的英文表述為"invalidated text"或"voided provisions",特指在合同、法規、證書等正式文書中,被後續修訂版本明确廢止或經司法程式宣告無效的條款。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法律清理機制中,失效條文常标注"(失效)"标識。
國際比較法視角下,美國《統一商法典》(UCC) §1-308條款将類似情形定義為"superseded clauses",強調其失效原因包括:新法替代舊法、合同到期自動失效、重大事實變更導緻條款無法執行等。牛津大學出版社《漢英法律詞典》建議在翻譯時需結合具體失效原因,選擇"abrogated wording"(廢止文字)或"lapsed clauses"(失效條款)等對應表述。
“失效”是一個漢語詞彙,指事物失去原有的效力或作用。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失效”由“失”(失去)和“效”(效力)組成,表示原本有效的對象因時間、條件變化或功能喪失而不再起作用。例如:合同到期失效、藥物過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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