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on-confidence motion
不信任案(no-confidence motion)是議會制國家立法機構對政府或特定官員提出質疑的法定程式,其英文對應表述為"vote of no confidence"。該機制源于英國議會傳統,《大憲章》确立的"王在議會"原則為現代問責制度奠定基礎。
在憲法框架下,不信任案的提出需滿足三個要件:①必須由法定數量的議員聯署;②需明确指控執政失誤的具體事項;③表決通過後行政機關須承擔憲法責任。例如英國《2011年定期議會法案》規定,下議院需獲得至少三分之二議員支持才能通過不信任動議。
比較法視角顯示,不同政體對不信任案設置差異化規則:德國《基本法》第67條要求"建設性不信任投票"須同時提名新總理;法國第五共和國憲法第49條規定政府可請求國民議會舉行信任投票。這些制度設計體現了權力制衡的現代治理理念。
根據世界議會聯盟統計數據顯示,1945-2020年間全球共發生487次不信任投票,成功率約28%。最近典型案例包括2022年巴基斯坦國民議會通過針對伊姆蘭·汗總理的不信任案,最終導緻政府更疊。
不信任案是議會制國家中議會對政府(内閣)行使監督權的重要機制,其核心含義和特點如下:
一、基本定義 不信任案又稱“不信任決議案”,指議會通過投票表決對政府施政方針或政策失去信任的議案。若該議案通過,通常會導緻政府總辭職或解散議會重新選舉,是責任内閣制國家權力制衡的關鍵手段。
二、主要特點
三、與其他機制的區别
四、典型案例
日本憲法規定,若衆議院通過内閣不信任案,内閣須在10日内解散衆議院或總辭職;英國曆史上曾多次因不信任案觸發提前大選。
(注:部分細節、等來源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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