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證據英文解釋翻譯、提供證據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fford proof; bear testimony to; furnish evidence
induction of evidences
相關詞條:
1.giveevidence 2.splitfair 3.produceevidence 4.presentevidence
例句:
- 你有責任提供證據。
The onus of proof lies with you.
- 要求我提供證據。
It is required (of me) that I give evidence.
分詞翻譯:
提的英語翻譯:
bring up; carry; lift; mention; raise; refer to; tote
供證的英語翻譯:
depose
據的英語翻譯:
according to; depend on; evidence; occupy
專業解析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提供證據”的詳細解釋如下:
一、核心釋義
“提供證據”指在法律程式、學術研究或日常争議中,主動出示支持某一主張的事實材料或信息依據。其對應的英文翻譯為:
- Provide evidence(通用表達)
- Furnish proof(正式文書用語)
- Submit evidence(法律程式場景)
- Present evidence(強調展示行為)
二、語義分解與權威依據
- “提供”的英譯解析
- 譯為 provide(常規提供)、furnish(正式交付)、submit(程式性提交)或 present(主動呈現)。參見《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第9版對“提供”的動詞釋義。
- “證據”的英譯解析
- 核心詞 evidence 指“可證明事實真實性的信息載體”,涵蓋物證、書證、言詞證據等。
- Proof 側重“經法律認可且具充分說服力的證據”,參見《元照英美法詞典》對“proof”的術語界定。
三、專業場景應用
在法律語境中,“提供證據”與Burden of proof(舉證責任)直接關聯。例如:
- 民事訴訟遵循“誰主張,誰舉證” 原則(He who asserts must prove)。
- 刑事公訴案件由控方承擔舉證責任(The prosecution bears the burden of proof)。
四、術語擴展參考
相關術語包括:
- Admissible evidence(可采證據)
- Hearsay evidence(傳聞證據)
- Circumstantial evidence(間接證據)
定義參見《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相關條目。
權威來源說明
本文釋義基于《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元照英美法詞典》《布萊克法律詞典》等專業工具書編纂标準,符合法律與語言學規範。
網絡擴展解釋
“提供證據”是法律訴訟中的核心概念,具體含義及要點如下: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
基本定義
指在訴訟活動中,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有義務向法庭提交客觀事實材料,以證明其主張的待證事實。這一行為貫穿于起訴、反訴、反駁等環節,要求當事人主動提供真實、合法且充分的證據。
-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八類,且必須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證據的分類與作用
-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 直接證據:如書面文件、錄音錄像等,可直接證明案件事實。
- 間接證據:如證人證言、鑒定結論,需通過綜合分析推斷事實。
-
核心作用
- 當事人層面:是主張權利或反駁對方的前提,缺乏證據可能導緻敗訴。
- 法院層面:幫助法官查明事實、正确適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
三、舉證責任的雙重含義
- 行為責任
當事人需主動提交證據支持主張(即“誰主張,誰舉證”)。
- 結果責任
若事實真僞不明,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需承擔不利後果。
四、注意事項
- 證據合法性:需通過法定程式收集,如非法證據可能被排除。
- 言詞證據審查:證人證言等需結合提供者的可信度綜合判斷。
“提供證據”既是當事人的訴訟義務,也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其規範了訴訟參與者的行為,并直接影響案件裁判結果。如需進一步了解舉證規則,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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