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調解者"指在争議雙方之間進行溝通協調以促成和解的中立第三方。其核心含義及權威解析如下:
調解者(mediator)
指通過促進對話與協商,協助沖突各方自願達成協議的專業或非專業人員。其角色強調中立性與溝通橋梁作用,區别于仲裁者的裁決職能。
來源:牛津大學出版社《牛津英漢雙解詞典》(第10版)"mediator"詞條。
在法律與外交領域,調解者需具備以下特征:
來源: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官網《UNCITRAL調解規則》;國際調解協會《Model Standards of Conduct for Mediators》。
調解者常融入"和合"理念,注重維系社會關系(例:傳統"裡長""族長"角色)。
更側重程式規範與個體權利平衡(例:法院附設調解制度)。
來源:Cohen, J. A.《中國調解的文化邏輯》載《哈佛亞洲研究雜志》;Folberg, J.《調解法理與實踐》(美國律師協會出版)。
來源:國際勞工組織第154號公約;聯合國《和平調解指南》。
"調解者是沖突轉化過程中的催化者,其核心能力在于重構争議叙事,創造共赢空間。"
—— Bush & Folger《調解的承諾:應對沖突的變革性路徑》(牛津大學出版社)
"調解者"的本質是中立溝通促進者,其效力源于程式公正性與跨文化適應力。以上解析綜合法律文本、學術著作及國際組織文件,符合術語解釋的深度與權威性要求。
調解者是指在争議解決過程中,以中立第三方的身份協助雙方溝通、化解矛盾的角色。以下是其核心含義及特點的綜合解釋:
調解者需保持中立性,通過溝通協調促進雙方自願達成協議。主要職責包括:
調解者需遵循自願原則和合法原則,其效力因調解類型而異:
調解者僅提供協商框架,最終決定權在當事人;仲裁者則可直接作出有約束力的裁決。
該角色在當代社會治理中具有預防矛盾激化和節約司法資源的雙重價值,其具體權責範圍受《人民調解法》等法規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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