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hostile witness
enmity; hostility; animosity; animus; rancour
【法】 animus; hatred; ill-will; malevolence
attestor; voucher; witness
【经】 witness
"敌意的证人"是法律术语中的概念,对应的英文表述为"hostile witness",指在庭审过程中表现出对立态度或证言不利于传唤方的证人。根据普通法体系中的定义,这类证人通常因与传唤方存在利益冲突,或故意作出与先前陈述相矛盾的证词而被法庭认定为"敌对"。
在诉讼程序中,当证人被判定为敌意证人时,传唤方律师可突破常规询问限制,采取诱导性提问方式获取有效证言。这一规则最早源于英国判例法,现已被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11条(c)款成文化。中国法律体系中虽无直接对应的术语,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对证人矛盾陈述的处理机制与之存在功能相似性。
国际比较法研究显示,敌意证人制度主要应用于对抗式诉讼模式,其核心价值在于平衡当事人质证权与证人陈述真实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通过强化法官职权询问来应对类似情形,形成制度设计的差异化特征。
敌意证人是英美法系中的法律概念,指在庭审过程中对传唤自己出庭的一方当事人作出不利证词的证人。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详细解释:
基本概念
当一方当事人传唤的证人(如控方证人、辩方证人)在作证时,作出与传唤方预期相反的证言,导致其主张受挫,该证人即被视为"敌意证人"(Hostile Witness)。
法律特征
程序启动
传唤方需向法官申述理由,经许可后可将本方证人转为敌意证人,此时允许进行类似交叉询问的诘问。
诱导性询问的适用
敌意证人规则的核心是允许在主询问中提出诱导性问题(如暗示性提问),以应对证人"叛变"情况,平衡诉讼双方权利。
功能与意义
该规则通过灵活调整询问方式,帮助发现案件真实,防止因证人突然改变证言导致诉讼失衡。
类型 | 敌意证人 | 普通证人 |
---|---|---|
证词倾向 | 对传唤方不利 | 对传唤方有利 |
询问方式 | 允许诱导性提问 | 禁止诱导性提问 |
法律效果 | 可能触发伪证追责 | 证言效力需法庭综合判断 |
主要存在于对抗制诉讼体系(如美国、英国),尤其在刑事诉讼中,当关键证人推翻庭前陈述时,控辩双方可能援引此规则。大陆法系国家因采用职权主义审判模式,较少直接适用该规则。
(注:如需完整法律条文或判例细节,可参考《牛津法律大词典》或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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