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ength of residence; term of residence
居住期限指个人在特定国家或地区合法居留的时间限制,是移民法中的核心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外国人在华停留需根据签证类型及居留许可确定具体时限。从汉英词典角度,该词对应英文"period of residence",《元照英美法词典》将其定义为"法律授权个体在主权领土内持续居住的法定时长"。
在法律实践中,居住期限通常与居留许可(residence permit)直接关联。国家移民管理局2023年发布的《在华外国人居留指南》明确区分了短期停留(90日内)与长期居留(1年以上)的期限标准。《牛津法律术语词典》特别指出,居住期限的计算包含入境当日,截止日期前必须完成延期手续或离境。
该概念与"签证有效期"存在本质差异:前者指实际可居留时长,后者仅代表入境资格的有效期。美国国务院《外交事务手册》第402章强调,居住期限超期将构成非法滞留,可能面临递解出境等法律后果。
“居住期限”通常指在法律或合同框架下,个人有权在特定住宅内居住的时间范围。其含义可从以下方面解释:
一、法律层面的居住权期限 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其期限由当事人通过书面合同约定。具体包括:
二、住宅物理使用年限 指房屋因结构老化、磨损等原因自然丧失居住功能的年限,通常由建筑质量决定(如钢筋混凝土结构约50-70年)。但此概念与法律上的居住权期限无直接关联。
三、特点与限制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参考《民法典》第366条(权利范围)、第368条(登记要求)、第370条(期限终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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