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pecial power
especially; in particular; particularly; specialties
【法】 ad hoc
influence; might; potence; potency; power; puissance
【经】 power
"特别权力"在汉英法律术语中对应"special powers"或"extraordinary powers",指法律授予特定主体在特定情形下超越常规的行政权限。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定义,该权力通常涉及国家安全、紧急状态等特殊领域,需符合比例原则。
中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二十款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个别省区的紧急状态,此条款构成特别权力的宪法基础。在行政法领域,《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条进一步细化了政府行使应急管理权的程序要件。
国际比较法视角下,美国《国家紧急状态法》(National Emergencies Act)规定总统宣布紧急状态后,可启用136项法定特别权力,但须每6个月向国会报备权力行使情况。欧盟《里斯本条约》第222条则创设了成员国间的互助机制,允许跨境行使特殊权限。
特别权力的行使受三重限制:一是目的正当性,必须为维护重大公共利益;二是程序法定,需经立法机关授权;三是时限明确,如法国《紧急状态法》规定每次授权不得超过12天。世界银行2020年法治报告指出,全球83%的宪法包含紧急权力条款,但仅45%设有自动终止机制。
“特别权力”通常指代“特权”,即特定主体享有的超越常规的特殊权利或待遇。以下是综合解释:
基本定义
“特权”(tè quán)由“特殊”和“权力”构成,指因身份、地位或条件特殊而获得的特别权利或优待。例如,某些职位可能拥有普通公民无法行使的决策权。
法律与政治背景
在法学中,特权被称为“自由权”,即主体可针对特定客体采取自主行为。例如,外交豁免权即属于国际法中的特别权力。
使用场景与争议
特权多用于描述社会、组织内部的差异化待遇,如贵族阶级的历史特权。但现代语境下,特权常因违背平等原则引发争议,需通过法律限制其滥用。
与普通权力的区别
普通权力普遍适用于全体成员(如公民选举权),而特别权力仅限特定群体(如法官的司法裁决权)。
“特别权力”强调特殊性与排他性,需结合具体语境判断其合理性与合法性。如需进一步探讨法律定义,可参考汉典等权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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